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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原告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停车场地租赁合同》于2014年5月31日起已经解除;二、被告支付原告至2014年5月31日止拖欠的租金18万元。该款由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前及同年8月31日前各支付9万元。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两期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被告同时还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3,916.5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大型汽车若干辆,上述车辆均由其他法院查封,同时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马卓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