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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正举与林勇、彭朝强、四川省马边华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举,林勇,彭朝强,四川省马边华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3民初276号原告王正举,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海东,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林勇,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彭朝强,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四川省马边华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县。法定代表人廖雪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有,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王正举诉被告林勇、彭朝强、四川省马边华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正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正举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