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会英与林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英,林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杨会英。被执行人林月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会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