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金裕涂料厂与浏阳市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青浦金裕涂料厂,浏阳市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浦金裕涂料厂。法定代表人曹正军。被执行人浏阳市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秋文。本院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浦金裕涂料厂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6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