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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233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赖某,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以经亲友做思想工作,愿意给被告赖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邱德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