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233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赖某,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以经亲友做思想工作,愿意给被告赖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邱德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