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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农忠烈与梁群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忠烈,梁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忠烈,男,1943年5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梁群英,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壮族,上思县思阳实验小学老师,住。申请执行人农忠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上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398元,申请执行费5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621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梁群英在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00×××21限额44964元,现该账户有余额5172.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群英在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00×××21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梁群英在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00×××21限额4496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