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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执字第00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平,喻先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执字第00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平。被执行人喻先双。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玉平与被执行人喻先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喻先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玉平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喻先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玉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喻先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玉平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