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845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胡某,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