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利与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蒋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民初1008号原告徐利,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蒋小龙,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川市渠县。原告徐利与被告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利诉称,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蒋小龙在原告徐利商店购买水管等材料未付款,金额计6356元,原告徐利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徐利货款6356元,同时支付该欠款所产生的按年4%计算的利息(欠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蒋小龙承担。被告蒋小龙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徐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蒋小龙于2013年11月29日欠原告徐利环城路水电材料款共计6356元。2、(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徐利在2014年4月3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蒋小龙,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蒋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徐利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蒋小龙未提供证据。综合原告方所举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将本案事实归纳如下: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蒋小龙在原告徐利的商店购买水管等材料,价值共计6356元。2013年11月29日,被告蒋小龙向原告徐利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兹欠环城路水电材料款共计人民币计陆仟叁佰伍拾陆元整此据××欠款人蒋小龙2013年11月29日”。2014年4月3日,原告徐利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原告多次向被告蒋小龙催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徐利与被告蒋小龙的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蒋小龙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徐利在提供货物后有收取对价货款的权利,被告蒋小龙在收到货物后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蒋小龙未按约归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蒋小龙支付货款63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徐利要求被告蒋小龙自2014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蒋小龙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徐利要求被告蒋小龙自2014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利偿还欠款人民币6356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蒋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丽萍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