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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进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进义,男,1963年3月7日出生,回族,住汉滨区。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进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号作出(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合计6508.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进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