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君与被告宋立恒、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君,宋立恒,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苏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号原告张艳君,男。被告宋立恒,男。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绥意,职务董事长。被告李苏庆,男。本院审理原告张艳君与被告宋立恒、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权丰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人民陪审员  薄锡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