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君与被告宋立恒、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君,宋立恒,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苏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号原告张艳君,男。被告宋立恒,男。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绥意,职务董事长。被告李苏庆,男。本院审理原告张艳君与被告宋立恒、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权丰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人民陪审员 薄锡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