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刘会、刘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刘会,刘晓艳,邱会臣,杜秀芹,杨战国,李爱丽,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25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作勇。被告:刘会。被告:刘晓艳。被告:邱会臣。被告:杜秀芹。被告:杨战国。被告:李爱丽。被告: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与被告刘会、刘晓艳、邱会臣、杜秀芹、杨战国、李爱丽、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