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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秀全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嘉仕达酒店有限公司、刘炽波、李燕霞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2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秀全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嘉仕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炽波,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燕霞,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秀全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嘉仕达酒店有限公司、刘炽波、李燕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嘉仕达酒店有限公司、刘炽波、李燕霞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48897元及逾期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嘉仕达酒店有限公司在工行广州花都公益大道支行的账户,并以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3349号]处理刘炽波、李燕霞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平步大道中131号E区I栋705房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炽波、李燕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另案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2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