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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温生与阳西县方正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生,阳西县方正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862号原告:温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5213。委托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郑其富,该校校长。原告温生诉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生的委托代理人姚兜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生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6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给原告。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份《证明》及一份《收款收据》交原告收执。《证明》中载明:“温生于2011年1月14日借入学校款50000元,即日起计算,以月利息1.5%计算,直至学校全部返还本金。”被告的原校长谭计同、会计王文欣、出纳任举清在《证明》中签名确认。被告借款后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6月14日。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及利息未果后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3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尚欠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给原告温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