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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茂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和盛苑1-1803。法定代表人鄂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茂民。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茂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款项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