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慈溪新一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水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新一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胡水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625号原告:慈溪新一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房村。法定代表人:罗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水平。原告慈溪新一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水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4月27日,胡梦益驾驶被告所有的浙B×××××号小型轿车与浙B×××××号警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梦益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被告将浙B×××××号小型轿车和浙B×××××号警车送至原告处进行修理,修理费1792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修理费1972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胡水平并提供了胡水平的身份信息,经附海镇派出所户籍信息系统查询,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在该所户籍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慈溪新一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