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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邵阿顺与瞿纪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阿顺,瞿纪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280号原告:邵阿顺。被告:瞿纪威。原告邵阿顺诉被告瞿纪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阿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阿顺负担。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人民陪审员  鲍建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