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邵阿顺与瞿纪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阿顺,瞿纪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280号原告:邵阿顺。被告:瞿纪威。原告邵阿顺诉被告瞿纪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阿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阿顺负担。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人民陪审员 鲍建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