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朝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仲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618。委托代理人陈伟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4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且本案实际转付借款的银行账户及收款账户均在深圳市,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即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借款发生至今,原告一直居住于深圳市区,并未居住于其户口所在地。故本案应由与争议实际联系地点即原告实际居住地深圳法院管辖,而不应是其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朝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即本案被上诉人张朝亮)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约定由被上诉人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张朝亮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炫审判员 李 铿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