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海艳贩卖毒品罪2016刑初79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7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曾用名叶贝贝、申苹苹,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贩卖毒品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经电话联系后,去到本区大龙街石岗东村石某北路潮盛美食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贩卖给姜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申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以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从姜某处缴获上述毒品2包(净重1.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廖某、姜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搜查笔录,通话清单,化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7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