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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章武与陈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武,陈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546号原告:陈章武,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正军,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章武与被告陈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陈正军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