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第07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祖明,唐方华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明,唐方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项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兴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第07850号原告杨祖明,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方华,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云飞,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项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88133H。法定代表人魏晓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放,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437-6。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兴建,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祖明、唐方华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项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兴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祖明、唐方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明、唐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祖明、唐方华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蕊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