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禾嘉晶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禾嘉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禾嘉晶,男,1986年10月17日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曾于2014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怀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禾嘉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兴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禾嘉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禾嘉晶于2016年5月31日16时20分左右,酒后驾驶晋XXXX**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怀仁县X附近时,被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禾嘉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6.3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禾嘉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书,检验或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禾嘉晶目无法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禾嘉晶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禾嘉晶被判刑执行完毕后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禾嘉晶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禾嘉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贵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