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杜晨光与蓟县五百户镇段庄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晨光,蓟县五百户镇段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100号原告杜晨光,农民。被告蓟县五百户镇段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段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靳亚明,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晨光诉被告蓟县五百户镇端庄子村民委员会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