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铜仁恒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与铜仁市锦江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恒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铜仁市锦江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923号原告铜仁恒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地址:贵州铜仁市碧江区金码头。法定代表人李长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万松,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铜仁市锦江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五显庙路。法定代表人谢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恒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锦江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铜仁恒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本院要求原告补交被告具体送达地址后仍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铜仁恒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本院予以全部退还原告铜仁恒源醇基燃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亚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