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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615号原告苗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孟宪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