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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詹伟国与刘日轩、朱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伟国,刘日轩,朱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詹伟国。被执行人刘日轩。被执行人朱碎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伟国与被执行人刘日轩、朱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日轩身患××,被执行人朱碎英的工资在处理当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詹伟国发现被执行人刘日轩、朱碎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