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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倩与阜南县朱寨镇卫生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阜南县朱寨镇卫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50号原告:李倩。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朱寨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徐明生,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诉被告阜南县朱寨镇卫生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南县朱寨镇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倩撤回对被告阜南县朱寨镇卫生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倩负担。审判员  徐功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