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陈双、彭碧娇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陈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B座1-3层,组织机构代码G34777324。负责人钟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某某、汪某某,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阙家镇学府街95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黄金镇龙山村铜锣坪,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495597.11元及利息、滞纳金、仲裁费人民币20186元、律师费人民币18040.61元、保全费人民币3037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某号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某号、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绿景广场副楼某号,福田区梅林工业区汇龙花园1栋卧龙某号、南山区铜鼓路城市山谷花园1-2a栋某号。另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仲裁阶段以(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45号案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栋某号、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位于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某号房产。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杨 伟 军审 判 员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麦 权 坤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