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刑初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廖金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2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绰号“瓦窑鬼”),农民。199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7月31因盗窃被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7月5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5月2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峰、书记员刘志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6日24时许,被告人廖某到本市寿昌镇永嘉桥村翁家自然村28号,以自带尖嘴钳钳断挂锁锁扣进入李某乙家中,窃得老母鸡四只、香烟两包、色拉油及硬币若干。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某退出盗窃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