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洁等与刘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洁,张树根,李若晗,刘宁,李加友,毛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3804号申请执行人朱洁,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树根,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若晗,女,200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宁,女,1981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加友,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毛淑英,女,1944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洁、张树根与李若晗、刘宁、李加友、毛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4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朱洁、张树根撤回(2016)京0114执字第3804号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朱洁、张树根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根据实际案情,可以继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子文助理审判员 夏 霞助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