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财保57号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被申请人赵某,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名下的存款413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哲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