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兰贵运输毒品罪减刑决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宁03刑更315号罪犯马兰贵,男,1970年7月10日生,回族,小学毕业,住同心县,现在吴忠监狱十监区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2002)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马兰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以(2002)宁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11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06年12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09年3月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1年9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1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6年6月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马兰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十天,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6月21日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马兰贵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马兰贵的减刑建议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吴忠监狱撤回对罪犯马兰贵的减刑建议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