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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小年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华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小年,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华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0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小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海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滇,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苏州华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越港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敦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雅芬,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汪小年因诉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汪小年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小年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小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代理审判员  唐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