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惠婷与杨建湘、白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婷,杨建湘,白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21民初1737号原告:王惠婷,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杨建湘,男,汉族,49岁,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白建军,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现住伊宁县。委托代理人:孙建伟,伊宁县联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婷与被告杨建湘、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惠婷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富山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史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