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职保伟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保伟,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职保伟,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职保伟申请执行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