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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职保伟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保伟,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职保伟,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职保伟申请执行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