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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长亮与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亮,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8号申请人周长亮,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启涛,该段段长周长亮申请执行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长亮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3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周长亮车款67600元,及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还清车款之日至按月利率1.5分计息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45元,执行费9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名下存款104760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人车款67600元、利息35490元、诉讼费745元,结算执行费92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