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创美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创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4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晏久仁,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该局××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丁海军,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创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明祥,总经理。申请执��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创美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李集乡同兴村集体土地32400平方米新建厂房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连云港创美木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在该宗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1520平方米)、处以罚款129600元,于2015年12月14日向连云港创美木业有限公司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