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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琼忠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莆刑监字第38号陈琼忠:申诉人陈琼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仙刑初字第4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莆刑终字第6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申诉人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没有认定,及没有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申诉人的伤残赔偿金是错误的为由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经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对你申诉的主要理由答复如下:经查,二审期间申诉人陈琼忠向本院提供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鉴{2014}临鉴字第1498号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伤者陈琼忠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委托单位仙游园庄派出所,重新鉴定受理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因该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与原公诉机关指控陈琼忠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系属于两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现一审另案被告人卢福春没有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判决只能以已生效的一审判决来处理。且申诉人陈琼忠的户籍地在仙游县园庄镇大埔村学塘128号,申诉人陈琼忠主张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申诉人的伤残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认为,申诉人陈琼忠提交的第二份鉴定结论实质上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的一个补充侦查行为。公安机关在进行重新鉴定时本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之中。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只能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之后,经法院准许退回补充侦查。此时公安机关才能开始启动补充侦查行为。本案公安机关在未取得公诉机关的同意,在公诉机关未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情况下,自行补充侦查,违法法定程序。故申诉人陈琼忠依据该行为提交的第二份鉴定结论系违法取得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予以驳回。综上,申诉人陈琼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