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雪娜与沅陵县澳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行雨,向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行雨,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爱兰,女,1957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行雨与被上诉人向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爱兰因病死亡,其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本案应终结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行雨负担。审 判 长  朱湘辉审 判 员  郭家法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谌东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