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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红博面料馆有限公司与苏州新爽服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红博面料馆有限公司,苏州新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64号原告无锡市红博面料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法定代表人闵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伟、沈丹怡,该公司法务。被告苏州新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红博面料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公司)与被告苏州新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新爽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红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佳伟、沈丹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博公司诉称:其与新爽公司先后订立了由其供给新爽公司多种品名和颜色的面料的供应合同六份,合同订立后,其实际共供给新爽公司计款1195059.9元的面料,新爽公司收货后未按约付清货款,尚结欠货款965542.8元未付,故现要求新爽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65542.8元,并偿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新爽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红博公司与新爽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至8月14日期间共签订了由红博公司供给新爽公司多种名称和颜色面料的《供应合同》六份,合同对结算期限或约定为带款提货或约定为预付款30%、待货物到达新爽公司指定地点后红博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新爽公司将在60天内将剩余货款全部付清。合同均对价款、品名、验收标准等作了相应的约定。合同订立后,红博公司开始陆续供货,至2015年10月20日共供给新爽公司计款1195059.9元的面料,并于2015年11月13日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全部开具给新爽公司,新爽公司收货后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余货款965542.8元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红博公司虽经催讨,未获,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庭审后,红博公司向本院提供书面说明一份,表示欠款利息的起算日从2016年1月13日开始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红博公司提供的《供应合同》6份、送货单9份、对账单1份、增值税发票16份、情况说明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红博公司与新爽公司间订立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从红博公司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结合新爽公司未举证、未答辩,对红博公司陈述新爽公司结欠其货款965542.8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红博公司开具给新爽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结合合同约定新爽公司付款期限,新爽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现红博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起算日符合约定,故红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新爽公司给付红博公司货款965542.8元,并偿付该款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19040元,由新爽公司负担。红博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新爽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新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内向红博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