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红广、朱红容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红广,朱红容,朱继兵,张敏,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仕全,施从朗,周承忠,余春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949号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曾都区舜井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赵雁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及代为受领债权、代领执行款等),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部部门经理。被告任红广。被告朱红容。被告朱继兵。被告张敏。被告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646432-3.法定代表人董仕全,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董仕全。被告施从朗。被告周承忠。被告余春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红广、朱红容、朱继兵、张敏、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仕全、施从朗、周承忠、余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而是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续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