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1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董文华与福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福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702号原告董文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代理人林纯,公司职员。原告董文华诉被告福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文华负担。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