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永旺特五金机械厂、吴习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永旺特五金机械厂,吴习亿,昆明顶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永旺特五金机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吴习亿。委托代理人范春雷,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清。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习亿,男,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3016。委托代理人范春雷,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顶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西冲村“昆明。法定代表人胡家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沙,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永旺特五金机械厂(以下简称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顶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顶好公司与永旺特机械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5年12月19日解除;二、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顶好公司返还订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负担。上诉人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应返还订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案涉《购销合同》签订后,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积极组织生产,未在2015年4月28日前交货,确属无奈之举。永旺特机械厂除了经营者吴习亿之外,还有一名投资者邱高洪,永旺特机械厂平时是由吴习亿、邱高洪参与管理,因邱高洪退伙,拖延了机器设备的生产进度。2015年9月初,吴习亿收到顶好公司的律师函后致电顶好公司,就迟延交货的原因作了解释,并商量解决事宜。顶好公司表示同意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继续向其供货,不追究迟延交货的责任。2015年11月底,顶好公司前来永旺特机械厂验货,对相关设备提出了整改意见,永旺特机械厂按其要求对货物进行了整改,但在2015年12月初,顶好公司就不再接听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的电话。综上,永旺特机械厂虽然迟延交货,但在得到顶好公司的要求继续供货的指示下,永旺特机械厂才继续生产设备,且已按顶好公司的整改意见对设备作出了整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判令顶好公司负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顶好公司答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8个月还未履行合同义务,致顶好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主张因其合伙人退伙导致无法准时改造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情形是其内部原因,不能对抗顶好公司作为迟延交货的理由。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迟延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否得到了顶好公司的认可。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上诉主张因永旺特机械厂的另一投资者退伙而导致拖延了案涉合同约定设备的生产进度,经与顶好公司协商后,顶好公司同意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继续供货且不追究其迟延交货的责任。但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就其迟延生产案涉合同约定设备的原因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该原因属其内部管理原因,不足以对抗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依据合同应向顶好公司履行的交货义务。永旺特机械厂、吴习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上述迟延交货的原因获得了顶好公司的谅解和确认且顶好公司已同意其迟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永旺特机械厂的上诉主张,因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永旺特五金机械厂、吴习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 海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斯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