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792号原告刘丰,职业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任治。被告王波(曾用名王玉波),年龄不详,职业个体,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诉被告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