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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792号原告刘丰,职业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任治。被告王波(曾用名王玉波),年龄不详,职业个体,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诉被告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