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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通力气体销售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通力气体销售中心,云雪雯,姜文,牟兰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301号之二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委托代理人王金光。委托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通力气体销售中心。被告云雪雯。被告姜文。被告牟兰凤。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通力气体销售中心、云雪雯、姜文、牟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13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通力气体销售中心、云雪雯、姜文、牟兰凤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通力气体销售中心、云雪雯、姜文、牟兰凤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美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