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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丰胜与中山市鸿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玉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丰胜,中山市鸿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玉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408号原告:杨丰胜,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李彦彬、陈海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鸿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杨锦雄。被告:袁玉齐,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丰胜诉被告中山市鸿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玉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丰胜以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丰胜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丰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为965元,由原告杨丰胜负担。审 判 长  陈登烽审 判 员  夏重彬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