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申建林、薛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060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负责人杨炎,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永忠、饶冰峰,该信用社职工。被告申建林,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薛云亮,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薛喜强,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诉被告申建林、薛云亮、薛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母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