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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洋与被告杨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杨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734号原告张洋,男。被告杨倩,女。原告张洋与被告杨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对被告杨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