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初字第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根林、薛运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假冒注册商标、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唐振生,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初字第6号之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张根林,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诉讼代理人方翔,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运芳,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翟工厂(别名翟书来),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郭转玲,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唐进虎,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7412159114,汉族,初中肄业,陕西省蒲城县虎子货运部经营人,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4组。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被告人唐雪琴,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系被告人唐进虎之妻。被告人唐振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系河南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房益林,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胡留喜、刘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唐振生、唐进虎、郭转玲、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3月3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 立 宏审判员 刘 迪审判员 杨 凯 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玉萍书记员曹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