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文程与李晶、李维宝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程,李晶,李维宝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57号原告张文程,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李晶,现住榆树市八号镇。被告李维宝,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张文程诉被告李晶、李维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李晶、李维宝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程撤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