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文程与李晶、李维宝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程,李晶,李维宝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57号原告张文程,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李晶,现住榆树市八号镇。被告李维宝,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张文程诉被告李晶、李维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李晶、李维宝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程撤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公众号“”